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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一场无效婚姻引来的遗产纠纷

   2016-12-06 48380

  律师解答

  带着满腹的疑惑与委屈,华雯再一次求助于律师。律师告诉华雯:如果郭有毅提供的文件都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华雯与郭伟的婚姻确实属于重婚,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的一种。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郭有毅作为郭伟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郭伟与华雯的婚姻无效。

  不过,律师还告诉华雯:虽然郭有毅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却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郭伟去世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了,因此即使郭有毅起诉,法院也会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听到这,华雯不禁问道:“那在这件事上郭有毅是不是就彻底没有办法了呢?我和郭伟的婚姻是有效还是无效呢?我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呢?”

  对于华雯的种种疑问,律师也逐一作了解答:首先,郭有毅的确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其他的办法。我国的法律不承认两段合法有效的婚姻同时存在,如果前一段婚姻合法有效,那么在后登记的婚姻必定是无效的。在我国,民政局做出的结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郭有毅有可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该行政行为被撤销,则华雯与郭伟的婚姻便是自始无效的,华雯就丧失了郭伟配偶的身份,也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郭伟的遗产,但即便如此也并不等于华雯无法分得郭伟的财产。因为《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另外《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的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在不损害程小菲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华雯还是有权依法分得郭伟的财产的。

  不出律师所料,郭有毅见与华雯协商无果,先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华雯与郭伟的结婚登记。随后又以遗产继承为由将华雯告上了法庭。

  接下来的几天,在律师的帮助下华雯联系到了远在欧洲的程小菲。程小菲在得知事情的经过后表示,自己与郭伟多年来没有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如今郭伟已经去世,自己也不想再和郭家人扯上关系。所以,决定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权,同时希望华雯等人不要再来打扰自己的生活。应律师的要求程小菲为华雯出具了一份放弃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并邮寄到了华雯手中。

  2011年8月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华雯与郭有毅的继承纠纷一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华雯与郭有毅就继承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因为程小菲已书面放弃相关权益,所以在本案中不参与分配。华雯与郭伟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郭伟留下的房产经评估作价140万,另有15万的现金,这些属于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在分配遗产前先析产,将这些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在郭伟与华雯二人间进行了分割,华雯依法分得了其中的一半,剩下的一半作为郭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郭有毅依法继承。不久之后,郭有毅飞回了国外,华雯也离开了这个城市,重新开始了新生活。至此,一场耗时许久的遗产之争终于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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