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并购  上市  服装  家居  创造  出口  外贸  IPO  国际  日本 

律师评析:高温下工作中暑应认定工伤

   2016-12-06 44460
核心提示:  夏至刚过,高温已来。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伴随着高温酷暑的到来,高温下作业发生事故的概率

  夏至刚过,高温已来。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伴随着高温酷暑的到来,高温下作业发生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升高。对于职工在高温下作业发生中暑或者其他事故,该如何维权?

  按照201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520元×3%计算,2012年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为每月106元,比去年上调10元。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者一次性发放。用人单位除了应当按时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以外,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根据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职业病目录》的相关规定,已将因高温作业引起的中暑列入了职业病范围,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高温下工作中暑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高温环境中工作,一旦发生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应于职工中暑或其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前述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暑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被认定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其中对于已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对于未按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治疗费用,则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关费用,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商务
推荐图文
推荐商务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发展历程  |  企业文化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郑州批发招商-让生意更容易!广告开放平台,免费招商,免费推广。
版权所有:郑州批发网 法律顾问:开达律师事务所 蒋正功律师   豫ICP备16041997号-2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3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