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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频发的校车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6-12-06 35300
核心提示:  近年来频发的校车事故惨案,让人心痛,也让浮想联翩。我想起了我们70后这一代在少年儿童时期时候,虽然经历了经济困难眼界不

  近年来频发的校车事故惨案,让人心痛,也让浮想联翩。我想起了我们70后这一代在少年儿童时期时候,虽然经历了经济困难眼界不宽等等,但与现在的少年儿童相比还算是幸运儿,起码生命危险不大活过来了。现在的少年儿童正生活在经济快速发展,知识高速传播,生活多姿多彩的五彩缤纷令人目眩的时代,吃穿玩用均能满足甚至追求名牌。如此愈来愈好的趋势,为何频发校车惨案,危及少年儿童的生命。其实是由于有些人被经济利益冲昏了,道德水准下降了,责任心没有了。于是,我们开始反思,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问题,需要依靠国家的意志和强制力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了。

  2011.12.1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全社会征集修改意见,力求完善。以下第一部分举几个案例并结合该条例草案与大家共同学习,已达普法目的。第二部分和大家分享一下本人针对该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希望能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献出一份微薄力量。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0年2月26日下午,江苏省如皋市郭园镇发生一起惨剧,7座的校车内竟被塞进了26个孩子。上车10分钟后,4岁女孩吴忆罗因车厢内拥挤发生呼吸困难,最终不治身亡。

  分析:从目前情况反映,是由于超载引发的悲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该校车驾驶人太缺乏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了,他的驾照不知是怎么取得的。他的职业道德也经不起考验,如果是他自己的孩子他也忍心这么做吗,试想7座的校车如何被塞进26个孩子?还有应该受到谴责的就是该幼儿园或学校,对校车以及驾驶人疏于管理,此种违法违规超载行为居然没被发现或是视而不见。幼儿园或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为了避免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第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然而这些事情该幼儿园或学校都没有做到。此次事件不仅该驾驶员应承担因违法超载导致4岁女孩吴忆罗发生呼吸困难,最终不治身亡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幼儿园或学校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的个人观点认为,既然有校车,学生家长将孩子送上校车,孩子的监控照管由家长这一方就转向了学校。并且学校自愿提供校车服务希望学生都乘校车到校,此时校车成为学校的延伸,学校校车接到的不仅是学生也是一份责任,毕竟此时孩子处于学校方面的监护中,当然学校是否履行职责另当别论。

  案例二:2011年3月,在北京门头沟地区,一辆核定载客49人的客车,载着81名幼儿园师生,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施工围挡,造成一名男童死亡。此客车系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而34岁的肇事司机竟有10年的吸毒史。

  分析:这是一起因超载超速,驾驶员有危及行车安全的不良嗜好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惨案。关于超载问题在上一个案例中已讲到,这里不再重复,关于超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驾驶人对损害的发生是有严重过错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幼儿园也难逃法律的追究。因该车上同乘的幼儿园老师作为幼儿园派出的随车老师应该对驾驶人起到监督并要求改正错误的作用,在发生超载超速的情况下,他应责令司机改正否则拒绝开行并报告幼儿园负责人,同时应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然而这些都没有做到。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此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第二十二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第三十七条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凡此种种案例举不胜举,有因为司机和教师疏忽清点幼儿人数,造成荆州市两名年龄不到4岁的幼儿,在被幼儿园校车接到幼儿园门口后,竟被司机和接车老师遗忘在校车上。当时的气温高达31℃。在校车内闷了8个小时后,两名幼儿的遗体才被发现。还有的因使用未经许可的黑校车(货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最近发生的一起事故,2011年12月12日17时40分许,首羡镇中心小学一核载52人的专用校车载着47名学生返家。17时50分许,当车行至张后屯村附近时,车上尚有29名学生,因躲避一辆人力三轮车,校车发生侧翻滑入路边水深达到60厘米的沟内[1],共有23名学生送医院救治。到12月13日2时30分,又有3名学生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还有8名伤者正在治疗。至此,事故死亡人数升至15人(丰县宣传部门介绍)。(改口)丰县人民政府14日下午晚些时候召开校车侧翻事故以来的第三次新闻发布会,丰县公安部门表示,根据当事司机洪旭最新的交代,事故发生时车上学生有47人,而公安部门能够确认的人数为41人,此前公布的这一数字为29人。因事故驾驶员无力承担巨额赔偿,丰县政府参照有关法规,核定给每位遇难者家庭代偿死亡赔偿金等以及支付救助金共计50.2万余元。据悉,副县长已被停职。

  如果该车的行驶路线能绕开此危险路段,或有关部门对此危险路段能够加装护栏或是在上下学时间段专供校车通行禁止其他车辆通行,那么惨剧也许不会再次上演。

  为了保障下一代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需要各职能部门的支持。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学校的规划布局、公共交通的发展、校车使用的对象、校车资金的筹措、财政支持的范围、校车的运营模式等各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定。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第三条第一款)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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