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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频发的校车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6-12-06 35310

   二、本人针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

  下面说说本人提出的草案修改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也希望大家能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出谋划策:

  第十三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1、有关部门应对安全守则的必备内容和方面作出规定,允许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其他内容。避免因受到个人理解因素影响而发生意料之外的乘车安全事故损害未成年人健康,并加重学校风险与责任。

  2、安全守则内容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应生动、形象、易记。

  第十五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

  建议第三款改为:教育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对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及途中停靠点校内外停靠点共同审核,之后,持允许使用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因为第一款规定了申请许可的事项及审核机关,第二款规定了持教育部门的许可证明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及核发校车标牌,但此时申请材料已经批准,申请人已获得许可,规定申请人持许可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什么材料来审查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所以只能是形式审查和对机动车性能的审查,无从审查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对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前五项没有意见,当出现第六项情况时,需有人替代,等待驾驶人恢复健康,如驾驶人患重感冒、发烧、或中暑需要治疗,服药后不具备安全驾驶的要求时,替代驾驶员是否从学校或公交客运单位征选出合格驾驶员短期义务替换。

  第三十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建议修改为:校园内有停靠条件的,应当选择不妨碍他人通行,远离可能发生危险的路段、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地点停靠。该校内停车点应由学校出具承诺函随申请使用许可(第15条)一起报送审核。停靠点的标牌及等候区域经审核后由有关部门划定。在学生上下学期间应优先让学生上下车使用,其他方面用途应予配合不得与之争抢。校外停车点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安全、不妨碍他人通行原则确定之后,由有关部门划定,专门用于学生上下学时段上车下车,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或车辆不得占用。对于学校多的路段(一条路上好几个学校)也可在上下学时段限制社会车辆通行。

本文由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杨靖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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