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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如何抓牢控制权

   2016-12-11 49850

    “红筹之路”也为国际投资机构的进入与退出提供了理想通道。以蒙牛为例,2002年摩根等3家机构向蒙牛在开曼群岛的“壳”公司注资2597万美元,并获得90.6%收益权和49%的投票权。2005年1月,摩根等向上海永乐在英属维京群岛的“母公司”投入5000万美元,取得27.36%股权。盛大、百度、阿里巴巴也都是以此方式完成私募股权融资并成功上市的。

    十年来以“红筹”方式登陆中国香港、美国、伦敦等地的中国企业有数百家之多。截止到2010年7月末,在香港主板及创上市的非H股内地民营企业达292家。

    有意思的是,海外资本市场的灵活性、便利性不仅吸引着民营企业,也为大型国企所钟爱。中移动、中海油、五矿、北控等数十家国企先后以这种方式在香港主板上市。其中不少公司的上市还远在裕兴之前,如中移动是在1997年10月。至于国企设立的“窗口公司”,在香港主板挂牌甚至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

    可见,大批优秀的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然后将其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装入其中,这一切仅仅是“技术性安排”。由此认定相关企业不是中国企业当然是荒谬的,中国移动当然是中国企业,国美、蒙牛、百度、阿里巴巴都是。

    “利益相关者”决定企业身份

    企业的身份对一般民众只是个认知问题,对政府部门则是重大的原则性问题。这就好比要清楚一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美国公民。

    1999年12月,时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高西庆表示:只要本质是大陆企业,其境外上市就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这种观点在2000年6月中国证监颁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72号通知)中被明确为:境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由中国证监会“一事一议”后出具“无异议函”。

    什么叫“本质是大陆企业”?是说公司在大陆从事业务、取得相应收益(即在大陆赚钱),还是说权益的所有者(即最终控股的自然人股东)具有大陆身份?

    在中国大陆赚了钱的外资企业,其母公司(比如通用电气、IBM、戴尔)被认定“本质上是大陆企业”,它们在纽交所发行证券中国证监会也要管么?显然是荒诞的!所以只能以股东身份和资产来源为企业定性。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祝维沙们取得外籍身份就意味着他已经不是中国公民了。只要他们再为用以收购大陆业务的资金提供一个合法的故事,中国证监就难有“异议”了!

    但以股东身份确认公司的“国籍”仍有漏洞。比如汇源在香港上市,那里是国际金融资本的流动、汇聚之地。是否要查清股东里有多少是中国内地公民、多少是国际投资机构?雪上加霜的是,这个比率还是分分钟发生着变动的,可能上午10点外资占多数,下午2点又逆转了!还有,如果朱新礼把股权传给子女,而子女移民美国了,汇源难道一夜之间就变身为“美国企业”?再比如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无锡尚德有大批的国际股东,老板施正荣是澳大利亚公民,而该公司却被列为“中国太阳能军团”的核心成员。

    所以有必要改变单从股东身份认定企业身份的“原始”模式,引入“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这个概念,它包括与企业经营行为及后果有利害关系的所有群体和个人:股权持有者、员工、债权持有者、供应商、分销商、最终顾客、社区、甚至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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