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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清查出 420条“霸王条款”

   2016-12-06 33250
核心提示:  浙江工商今年4月份发起的整治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目前有了最新进展。记者昨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该局专门成立的
浙江工商清查出 420条“霸王条款”


  浙江工商今年4月份发起的整治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目前有了最新进展。记者昨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该局专门成立的格式条款专家审查委员会,已经审查、认定了420条“霸王条款”作为查处依据。

  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快递业条款作为消费侵权热点,将重点进行整治。

  通讯员 杜文博 沈雁 记者 徐超

  快递业“问题条款”最多,渐成维权新焦点

  据浙江省工商局透露,经过近两个月的征集,全省共收集到各类消费投诉、举报1000多条,其中属消费领域合同“问题条款”610条。这些条款覆盖了金融、汽车销售、商业、旅游、酒店餐饮、物业服务、装修等20多类消费领域。其中,快递行业的条款数达94条,占比15.41%,成为消费者关注行业的榜首,电信业紧跟其后,达85条,占比13.93%。

  根据审查委员会认定的“霸王条款”,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

  从内容上看,“霸王条款”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负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如享有最终解释权,概不退换、概不负责等。

  从性质上看,不少格式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危害性。如自动柜员出假钞银行不负责、消费卡逾期使用作废、物业有权停电停水及罚款等。

  从排序上看,以快递业为首的服务业,正逐步取代传统垄断行业或社会公用企业成为今后消费维权新的重点和焦点。

  快递业普遍存在的十大“霸王条款”

  快速发展的快递业,已上升为浙江消费者投诉的一大热点行业。经过专家的审查论证,浙江快递行业普遍存在十大共性“霸王条款”。

  1、无保价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

  专家审查意见:本例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霸王约定。

  2、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或者如遇自然灾害有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

  专家审查意见:按照《合同法》第306条、第156条之规定,双方都有包装义务。因此,本例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之嫌。

  3、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或3个月,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

  专家审查意见:送达是其不赖于相对人之异议根本义务,本例显属限制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

  4、本公司按照其运送标准经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协议的组织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专家审查意见:快递物流业的经营优势就是快速、便捷,快速、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物流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运输方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专家审查意见:此规定及做法,使得消费者无法检验货物,无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检查标的物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权和公平交易权。“先签收后验货”的行为也违背了《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快件的送达与签收顺序的明确规定,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6、无法派送且寄件人声明不退回的托寄物,视为抛弃物,承运人有权自由处置,但寄件人应承担第一程费用。

  专家审查意见:抛弃物必须是基于物权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声明不退回并不意味着抛弃。故承运人对寄件没有处置权。故本例应属无效。

  7、货物交接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标准,而包装内货物短少或损坏,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专家审查意见:该条款与《合同法》规定的“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相违背。所以快递公司以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8、任何索赔必须在快递服务组织接受快件后30日或18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快递服务组织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审查意见:违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

  9、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给予没收。

  专家审查意见:没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快递企业没有此项权力。

  10、查验,快递企业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发件人的情况下对快件进行开封查验。

  专家审查意见:快递企业有权对交寄的物品进行查验(信函除外),但这种查验必须是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经营者规定不通知寄件人,有权开封查验,是将有限制的权利上升为绝对权利,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堂而皇之地排除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隐私权。

  其他主要消费领域

  十大“霸王条款”

  浙江格式条款专家审查委员,昨天还公布了10条主要消费领域的共性“霸王条款”,供消费者鉴别。

  1、本卡不退、不记名、不挂失、不换卡、不换现、遗失不补。

  专家审查意见:不退、不转、不换或不挂失、不补用等,这些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限制退卡、转让均系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2、此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作废视为自动放弃卡内余额。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两个概念。本条规定,经营者只强调自身的权利,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

  3、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专家审查意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

  4、本公司保留对优惠资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欠费暂停服务期间,乙方(注:用户)仍需支付套餐费用。

  专家审查意见:随意调整资费,违反《合同法》,侵害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停机不停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其公平交易权利。

  5、洗涤衣物,如有质量问题请立刻告知,离店概不负责。

  专家审查意见:店家的“离店概不负责”等告示条款,在明确的证据面前,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公示形式减、免自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6、贵重物品请交前台保管,否则遗失概不负责。

  专家审查意见:此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免除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了消费安全保障权。

  7、业主违反装修规定,物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派人拆除及恢复等措施,其造成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

  专家审查意见:法律角度看,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8、门票一经售出,不得退回。

  专家审查意见:此类合同实际上为实践合同,按照合同法原理,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生效。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故以门票来约束当事人,违背了合同法原理。

  9、汽车办理按揭贷款,需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专家审查意见:强制消费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10、车辆交付时,因厂商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及税收政策)致使车价上调或优惠幅度减少,乙方则有权将车辆销售价相应上调。

  专家审查意见:厂商、国家政策等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属于经营风险,该约定属于转嫁经营风险,限制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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