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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190万理成88万

   2016-12-14 25750
核心提示:市民投资时应挑选资质过硬的理财产品  近年来,随着银行理财产品不断推出,公众购买意愿不断增加,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

市民投资时应挑选资质过硬的理财产品

  近年来,随着银行理财产品不断推出,公众购买意愿不断增加,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生,据统计,自2010年以来,上海市一中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受理银行理财纠纷案共计80件。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召开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审理情况发布会,以典型案例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提示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一】 190万理成88万

  投资者喻先生在某外资银行开立理财帐户,该银行指定陆经理作为客户联系人,银行的一切通知、建议等材料均由陆经理联系、传发和签署。2008年下半年,喻先生投资的基金不断亏损,至2008年10月14日,其帐户价值已由190万元跌至124万余元。喻先生遂决定退出,但陆经理一再劝阻,并在银行向喻先生提供的投资组合收益报告上签名承诺“自2008.10.14起,保证帐户价值不低于124万余元”。至2008年10月28日,喻先生指令赎回全部基金,账户内仅余88万余元,实际又亏损35万余元。喻先生向银行主张损失赔偿未果,遂起诉要求判令银行与陆经理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其一,陆经理代表银行向喻先生作出 “保证帐户价值不低于124万余元”的承诺,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故该承诺无效。其二,陆经理作出的承诺是加大喻先生理财风险的直接原因,致使喻先生承担了本可避免的风险。对此银行方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喻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三,陆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为银行已确认陆经理受指派为理财产品与喻先生联系,故陆经理与喻先生的联系行为均代表银行,所以银行主张陆经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的抗辩不成立。同理,喻先生主张陆经理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喻先生35万余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自愿补偿喻先生32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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