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血是中国人亘古不变的性子——这一特征常常会在各种社会事件发生时被表现的淋漓尽致,众人会情绪激昂地投身到事件的评论与评定中,这是一种督促和推动作用,但在有时也会不小心成为负面力量。譬如最近的中国乔丹体育商标纠纷事件,网友们直观而朴素的情感愤怒代替了理性的思考,对乔丹体育进行铺天盖地的道德谴责,却忘了先从最基本的法律规章制度去衡量对与错。
事情起于美国飞人迈克尔·乔丹声称起诉中国乔丹体育侵权,这个权是商标权。但事实上,中国乔丹体育一直拥有乔丹品牌在中国的商标权。迈克尔·乔丹也许想说的是,那是我的名字。可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在中国它是个商标,谁先注册就谁享有——并不是所谓的“中国特色”,而是通行全球的国际惯例。
现在最为可怕的是,在这场尚未受理的官司开打前,被告的企业在舆论上已经处于下风,“热血澎湃“的社会舆论几乎是在给企业判死刑。在这种支撑下,起诉方甚至说出了“不想让乔丹体育倒闭”这样的话语。
“不想让乔丹体育倒闭”这样的话语是正常的吗?法院尚未受理或者宣判,起诉方已经先行宣布获胜,这是法治社会的精神吗?
这种现象隐藏的逻辑是十分恐怖的:如果一家企业,已经得到法律保护和承认的权益,都无法被认可,而是因为部分公众和媒体的情绪,抡起道德大棒就可以一棍子打死,那么这样的经营环境,哪个企业家敢再做下去?你还能责怪他们赚完钱之后拍拍屁股移民吗?如果法律这个共同的约定都不能遵守,我们到底应该依照谁的道德标准来进行社会治理?
如果大众能稍静下心理智地来思考一下上述这些问题,我想正确答案的获取不会很难。我们应该要知道,一家企业,首先要遵守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只要守法经营,为政府创造税收,为社会创造就业,为股东创造财富,本身就已经是合格的企业了,在此基础上,如果企业还愿意履行社会公民的责任,那就是一家好企业了。很显然,按照上述标准,中国乔丹体育能很肯定地算作是一家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