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按照公安部关于对摄录机动车交通违法实施罚款并记分相关规定,天津对摄录机动车交通违法实施记分措施。在该措施实施的过程中,是否考虑强化对行政机关的及时通知义务和保障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权利:
一、执法机关应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出现违法行为时及时通知。
在处以扣分前是否应引入及时通知义务,笔者建议能否在发现违法行为时,给机动车违法驾驶人(或车主)以及时短信通知,当然,驾驶人应向交通部门提交有效的联系方式。这样,可以使驾驶员及时获知违法行为起到提示作用,避免重复的违法行为发生,也可以使行政处罚行为更具公信力,达到规范交通秩序及安全的目的。
二、 应建立起有效的违法档案记录,可供受处罚人查询。
驾驶机动车的朋友多表示,有时被摄录时没有被及时告知,只能通过网络查询,此时如果出现记录不符的情况下,很难说清责任。能否将被摄录的违法行为电子视频进行一定时间内的保存,在摄录的违法行为被记分前供受处罚人查询,进一步保障受处罚人对有争议的摄录提出复议的权利。
此措施的实施,将加大对机动车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进一步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畅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