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前李先生在市区以按揭方式购买一套新房做为婚房,当时由李先生支付首期房款,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频繁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奈之下决定离婚。但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于是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屋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且各执一词不肯让步,直至对簿公堂。那么离婚时房屋的权属应当如何界定?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张雄律师表示,区分不同情形,有以下数种下情况:
1、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出资购买,而房屋权证是婚后取得的,如果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房屋是婚后购买,且房屋权证是婚后取得的,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的是,如果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能证明是系该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应当认定为一个人财产在婚后财产形态发生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按揭房屋中,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购房贷款,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婚前即取得房屋产权且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应当归还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并适当考虑增值部分。
(2)、如果是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因为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按揭,在这个阶段房屋买卖即已经完成,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一方应当归还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并适当考虑增值部分。
离婚时分割按揭房屋的情形在《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第十一条中有所体现: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4、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而在《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中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的权属认定,暂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为准,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公布后,若内容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内容相冲突,则以新司法解释为准。